贯彻《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规定 |
| |
摘 要: |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按《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备章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
关 键 词: | 《对外贸易法》 进出口 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 出口货物 税务机关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证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