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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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艺.论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6(36):316-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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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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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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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世纪后期,随着大量新型经济活动主体——公司法人制度的出现,早期的内容单一的破产制度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于是,破产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作为体制之内的自救措施相继出现,并发展成为现代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对该两制度之价值、困境及国外立法例进行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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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制度 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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