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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中的商标重新评审程序概述
引用本文:张乔.《商标评审规则》中的商标重新评审程序概述[J].中华商标,2001(9).
作者姓名:张乔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摘    要:《商标评审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提出重新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商标重新评审(以下称:重新评审)程序在性质上与仲裁法中的重审程序类似。主要差异有两点:第一,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商标评审的重新评审申请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第二,允许商标重新评审的情况较仲裁重审的情况缺少一项约束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形。 由于商标重新评审不是终裁后的必经程序,而是对于因某种原因导致不当裁决的补救程序,所以一般来说,重新评审范围仅限于程序事项是否违法以及当事人一方是否具有不当行为而导致了不正确的裁决结果。重新评审不对原裁定的全部实体内容行使再审权。一、 重新评审程序的制定 (一)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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