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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性谈保险受益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郭秩志,陈仕学.从平衡性谈保险受益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完善[J].上海保险,2004(5):19-21.
作者姓名:郭秩志  陈仕学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医学院 (郭铁志),杭州师范学院医学院(陈仕学)
摘    要: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恨险受益权是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指定有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受益权归被保险人。一般所称的保险受益权的丧失指受益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保险受益权。 一、保险受益权丧失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我们认为其

关 键 词:保险受益权丧失制度  《保险法》  保险受益人  继承权  保险合同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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