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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乡村精英治理的科学发展
引用本文:刘利红张亚楠.新时期乡村精英治理的科学发展[J].改革与开放,2013(12X):2-3.
作者姓名:刘利红张亚楠
作者单位:1.内蒙古科技大学;
摘    要: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民组织有两个权力合法性的权力主体。一个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选产生的村党支部成员,一个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委会的向下延伸的村民小组。这些人掌握村庄的公共权力,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发挥领导、管理的功能,属于农村的政治精英或村治精英。

关 键 词:乡村精英  治理  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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