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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建议
作者姓名:
李木子
摘 要:
1.发行主体。地方公债的发行应以城市政府为主体,省、自治区政府一般不作为发债主体。对申请发债的地方政府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首先批准开放程度较高、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具有较强债务吸纳能力的大中规模城市发行公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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