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一、民营化: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 调整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实质上是对国民经济实施民营化改革,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营化改革,总体采用两种模式。 模式之一,指国家通过允许、鼓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使整个经济中的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结构上发生增减变化。换言之,以大量非国有资本的增量投入来间接实现国有经济比重的相对下降。其特点是民营化以不触动国有制为前提。这一模式是70年代末至如年代中期我国民营化改革的主渠道。 模式之二,指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抓大放小”战略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与重组,进而对国有经济存量实施有步骤、有计划的民营化改革。现象上看,这种民营化改革一方面会使国有经济比重相对下降;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还会使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制性质发生转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引起部分国有资本数量的绝对减少,因此又可称为国有企业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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