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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和谐功能
引用本文:吴岚.论经济法的和谐功能[J].集团经济研究,2006(36):100-101.
作者姓名:吴岚
摘    要:一、和谐功能是经济法的终极功能 经济法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经济法学界讨价不多,且常把功能与作用简单混同使用.按照美国学者J·威尔逊的功能分析方法,"功能"概念是指属于总体活动的一部分的某种活动对总体活动的贡献.而一种活动之所以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的生存是必要的.现有研究认为,经济法的功能系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影响经济活动参与人的经济行为而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其目的.这也就是说经济法是通过规范功能的发挥而实现社会功能的.可以说规范功能是手段,可称之为手段性功能;社会功能是目的,可称之为目的性功能.从其之间的哲学关系看,手段是以目的为指向的,被目的所指引,目的又是靠手段而实现的,即它们是互为依存的关系.但是从根本上看,规范性功能只是为社会功能服务的,社会功能是终极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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