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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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安兆平,赵维世.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办法之我见[J].内蒙古财会,1994(8):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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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兆平 赵维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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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乌盟财政处,乌盟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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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制,由原来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税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一般纳税人统一执行17%(部分列举货物为13%)的比例税率。规定对企业年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已征税款,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除外购农业产品为10%外,其他外购项目均为14%。企业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的已征税款,应先从存货所在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科目,在实际发生抵扣时再从此科目转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减去已征税款后的余额,即为不含税的存货金额,是日后具体进行抵扣时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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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期初存货 企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率 税款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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