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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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犤2002犦36号),现将有关“甲字、五○六”储备粮油销售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一、企业按规定销售“甲字、五○六”储备粮油时,应按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竞价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不含“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陈化粮部分),或采取邀标竞卖方式确定的销售价格(仓底价,指“甲字、五○六”储备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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