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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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发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规范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委托行为,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效绩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评价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是指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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