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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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祥,樊晓丽.律师问答[J].施工企业管理,2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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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祥 樊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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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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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者:2006年12月份,由浙江A公司(系总承包方)、沈阳B公司(系指定分包单位,持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三级资质)与业主签订《空调工程分包协议》,分包协议约定:(1)属于总包范围内的空调工程由业主指定分包给沈阳B公司;(2)指定分包工期应按总承包方浙江A公司的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分包工程不得使总承包方的施工进度受到影响;(3)分包工程价款为3200万元,总价包干,除工程变更等因素外,不做调整;(4)分包工程价款在得到总承包方确认后,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单位,付款前指定分包单位应向业主开出付款通知书及合法发票;由业主直接向分包单位付款,仅为付款方式上的便利安排,并不改变分包合同的性质,如业主未付款的,则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提出权利主张,而不得径行要求业主付款;(5)指定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方支付2%的协调配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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