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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27日 财税[2006]168号)
摘    要: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广告收入  广播电视  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有线收视费  财政部  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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