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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设立者出资义务违反的民事责任
引用本文:郭峥,徐海涛.浅析公司设立者出资义务违反的民事责任[J].企业活力,2001(3):48-49.
作者姓名:郭峥  徐海涛
作者单位:1. 武汉大学研究生
2. 郑州大学研究生
摘    要:公司设立者出资义务违反种类分析 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出资义务不履行,二是出资不实.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未按<公司法>第25条一款规定执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的情形有多种,其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按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出资义务不履行划分为拒绝出资、迟延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指股东在章程制定后又表示拒绝按章程规定出资;迟延出资,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能出资,指因客观条件变化使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准备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段前毁损或灭失.

关 键 词:公司设立者  出资义务  民事责任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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