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吴金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J].新智慧,2005(10):44-45. |
| |
作者姓名: | 吴金光 |
| |
作者单位: | 长沙 |
| |
摘 要: |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巳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了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方法,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退税额=再投资额&;#247;(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215;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5;退税率。
|
关 键 词: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税额计算 再投资 《实施细则》 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 注册资本 资本投资 税务机关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