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宜当场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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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寒松.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宜当场销毁[J].中国技术监督,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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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寒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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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桦甸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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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技术监督》1993年第8期上刊登的由王建强同志写的《不法商贩的“黑色星期二”》一文中,提到“对此,执法人员当场没收销毁了不合格计量器具……”。笔者对当场销毁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做法有不同看法,在此提出与王建强同志商榷。 首先,当场销毁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计量器具是《计量法》的调整对象,该法中只规定了可以没收,没有规定销毁。 其次,没收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属于一种罚没物品,应同罚没款一样上缴国库;确属没有实用价值的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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