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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三)
引用本文:蔡若焱.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三)[J].现代经济,2005(9):23-25.
作者姓名:蔡若焱
摘    要:第三部分社区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行政过程中的社区自治观念 民政部<关于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自治作为社区成员依照法律,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的城市基层制度设计,其自治主体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形式是居民委员会.

关 键 词:城市社区建设  和谐  社区居民  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  委员会  自治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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