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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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若焱.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三)[J].现代经济,2005(9):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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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若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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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部分社区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行政过程中的社区自治观念 民政部<关于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自治作为社区成员依照法律,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的城市基层制度设计,其自治主体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形式是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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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社区建设 和谐 社区居民 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 委员会 自治 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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