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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传销犯罪独立成罪——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蕴琦.简评传销犯罪独立成罪——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J].大众商务,2009(5).
作者姓名:王蕴琦
作者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将非法经营罪作为传销的基础犯罪,这不符合传销行为多样性、客体多重性和目的多样性的特点.传销犯罪在我国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罪,这有利于实现传销罪名与罪质的统一、扩大传销犯罪的惩治范围、实现与<禁止传销条例>的协调和避免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

关 键 词:传销  非法经营罪  定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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