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鲁人社发[2015]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

关 键 词: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  人社  城乡建设厅  全国总工会  建筑施工  用人单位  保险经办机构  劳务分包  专业承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