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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判定:美国范式与中国启示
作者姓名:汪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3年度浙江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国际法治新思维下的新时代国际争端解决”(23YJRC02ZD)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
一般而言,市场决定损失,司法系统分配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往返穿梭于哲学范畴、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借助美国二元划分方法,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被划分为交易型与损失型。前者旨在全面确定可归责的损害事由,后者力图避免因果关系链无限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新虚假陈述规定》吸纳了欺诈市场理论,破除了概括式因果关系的举证难题。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我国应优先运用“证券价格测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重大性”加以判断,同时辅以“投资决策测试”作为兜底性考察工具,此外也要对因果关系链中的揭示标准加以明晰,合理拓宽可抗辩风险的情形,真正发挥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判定中的纽带作用。

关 键 词:证券欺诈  虚假陈述  因果关系  欺诈市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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