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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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宗广.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及对策[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9):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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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宗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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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这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依据。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一直未涉及县区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和标准。廊坊市辖区内只有三河市和永清县成立了集中采购机构,其他县(市、区)只成立采购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既是管理者又是执行者,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对各县采购工作调研,笔者认为廊坊市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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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工作 市县级 《政府采购法》 集中采购机构 现状 项目组织 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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