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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曹文娟,余大锐.论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5(1).
作者姓名:曹文娟  余大锐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民商法学 湖北·武汉430079(曹文娟),武汉大学网络传播学 湖北·武汉430072(余大锐)
摘    要:网络业的迅速发展,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也成为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国外对此问题的研究已有比较成功的典范,而我国对此问题的讨论,不管是理论界还是事务部门,都还比较混乱。网络服务商在IT行业分为四种,在法律上可分为网络联线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种。再此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案例和立法,分别论述他们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承担的标准和形式,着重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探讨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并建议借荐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安全港”责任限制制度。

关 键 词:网络服务商  版权侵权责任  责任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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