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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雇员赔偿公司连带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摘 要:
<正>2006年,石某驾车肇事致陈某死亡。2007年,一审法院支持陈某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项损失38万余元。陈某近亲属以石某系为雇主A公司工作期间肇事,石某本人无赔偿能力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令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以新增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并告知上诉人可另行主张。陈某近亲属据此另行起诉,法院以其各项损失已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其现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同主张,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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