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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引用本文:
朱新才.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J].上海保险,2007(1):59-59.
作者姓名:
朱新才
作者单位:
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关 键 词:
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法》
保险价值
价值确定
保险事故
保险人
投保
文章编号:
241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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