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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引用本文:朱新才.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J].上海保险,2007(1):59-59.
作者姓名:朱新才
作者单位: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关 键 词: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法》  保险价值  价值确定  保险事故  保险人  投保
文章编号:2410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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