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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从一则案例谈起
引用本文:钱叶六,胡嘉金.德日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从一则案例谈起[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1):88-92.
作者姓名:钱叶六  胡嘉金
作者单位:[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3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之本质在于对公民在家庭中受扶养权利的侵犯,行为人和被害人必须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遗弃行为因无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惩治,刑法法益保护之机能也就因此不能实现。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相关立法,以完善我国刑法中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关 键 词:遗弃罪  生命安全  家庭成员  保护责任者
文章编号:1672-6049(2006)01-0088-05
收稿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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