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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
引用本文:何丽新,洪春常.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未经索赔的“保险给付之诉”——兼议保险索赔前置程序之构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22(6).
作者姓名:何丽新  洪春常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关 键 词:索赔程序  给付之诉  索赔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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