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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的实现途径
引用本文:张海燕,刘向林.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的实现途径[J].商场现代化,2007,69(11):283-285.
作者姓名:张海燕  刘向林
作者单位:延安大学,延安大学
摘    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处于瘫痪状态。为激活这一机制,需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并以此收取诉讼费用;二是赋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和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三是败诉股东非出于恶意,不对公司及董事、控制股东等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只要求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费用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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