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的实现途径 |
| |
引用本文: | 张海燕,刘向林.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的实现途径[J].商场现代化,2007,69(11):283-285. |
| |
作者姓名: | 张海燕 刘向林 |
| |
作者单位: | 延安大学,延安大学 |
| |
摘 要: |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衡机制处于瘫痪状态。为激活这一机制,需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代表诉讼为非财产诉讼,并以此收取诉讼费用;二是赋予原告股东胜诉费用补偿权和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三是败诉股东非出于恶意,不对公司及董事、控制股东等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只要求恶意提起诉讼的股东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关 键 词: | 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费用 股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