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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权利冲袱的司法处理
作者姓名:闫海  代丁利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
摘    要:
地理名称本身“是一种公共资源”,如果同为工商业标记的地理标志和商标选取同一地理名称为标记,则形成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司法应当平衡地理标志的集体利益与商标所有人的专有利益,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地名商标  司法处理  商标权利  地理名称  商业标记  权利冲突  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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