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法律调整——赋予事实劳动关系以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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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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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1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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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劳动关系都直接或间接地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因此,对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承认并赋予其法律地位,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给予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各种形态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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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 法律地位 承认 法律保护 本质属性 中国 劳动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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