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 |
| |
引用本文: | 朱福娟.论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1):49-52. |
| |
作者姓名: | 朱福娟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
| |
摘 要: | 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以来.表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生命力。1966年.美国一名叫拉尔夫的律师发起一场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出台。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
关 键 词: | 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缺陷 交通管理部门 安全法规 汽车召回 汽车制造商 60年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