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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缺失——谈执法误区(五)
引用本文:荆璞.证据的缺失——谈执法误区(五)[J].工商行政管理,2003(11).
作者姓名:荆璞
摘    要:三、现有证据不完全,缺少主要的证据在检查案件质量中发现,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取证,只取到了部分违法事实的证据,办案人便想当然地将这部分违法事实经过“演绎推理”,或者直接将其作为想要证明的违法行为的全部证据,认定当事人有某种违法行为。例15:地板商店销售地板以次充好案。2002年3月,地板商店从某人手中购进FY牌地板100包,其外包装中标注了“优品级”字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优品级”的等级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至案发止,地板已全部售出。当事人供认:获利1000元人民币。办案机关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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