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犯法,单位为什么陪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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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维松.职工犯法,单位为什么陪绑[J].金融博览,2007(3):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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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维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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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4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扬州市分行对其职工黄惠鳌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赔偿"储户"因赃款发还不足的存款损失,建行扬州分行给付原告钱存义存款本金578900元.捧着判决书,六旬老人钱存义的泪水一下子喷涌而出:我终于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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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工 判决书 本金 给付 扬州市 损失 赃款 赔偿 责任 管理 犯罪行为 存款 吸收 建设银行 中国 一审判决 法院 陵区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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