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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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芳芳.论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J].商业时代,20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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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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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南京21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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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免责条款效力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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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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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合同免责务款 司法规制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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