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从1980年起开始试办产品责任保险,十几年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初步发展阶段,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每年都有增加,承保的产品种类也不断丰富。但产品责任保险要得到进一步和充分的发展,离不开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 所谓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与因使用其产品而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或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产品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基础。欧美一些国家和日本都相继制定了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但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权益法》)可以看作是这方面的尝试,《民法通则》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下面就参照欧美的产品责任法对它们作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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