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应设立非法集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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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远刚.浅论应设立非法集资罪[J].经济研究导刊,2009(28):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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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远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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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江西,吉安,3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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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往往被定为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这样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设立非法集资罪。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的问题,提出设立非法集资罪的必要。同时,对非法集资罪的设立思路进行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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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立非法集资罪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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