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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商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制度
引用本文:孙明娟.探索商事纠纷的司法调解制度[J].理论观察,2011(4):71-73.
作者姓名:孙明娟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100800
摘    要:党的十七大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为目标,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1]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出台文件,鼓励建立健全各类的调解制度。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就明确了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研究新型的调解制度对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商事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基层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可以探索的工作方式之一就是利用我国丰富的调解经验,针对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一种适合解决商事纠纷的、与司法制度相衔接的调解机制。以司法的公信力和强制性对调解工作进行引导、监督和保障。

关 键 词:商事纠纷  司法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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