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审计结果对社会公开的必要性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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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本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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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外,“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自1996年以来,审计报告的公布主要是通过媒体披露部分内容,2000年审计署网站建立后,开始在网上公布部分审计结果。为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的制度化,国家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本文试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必要性和方法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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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计结果 公开 社会 2007年 试析 国家秘密 《审计法》 被审计单位 1996年 2000年 国家审计署 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 网站建立 发展规划 审计工作 调查项目 专项审计 商业秘密 制度化 披露 部门 所有 对外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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