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地位”与“多种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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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厉复文.“主体地位”与“多种成分”[J].中国煤炭工业,199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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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厉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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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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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为了能够顺利、健康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就得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战略。以马列主义的理论来概括: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否定,它的建立,消除了阶级剥削的根源。为此,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意味着一切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只能是在不损害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为前提条件,绝对不能发生错位。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内涵,在多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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