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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能力的举证权利与义务
引用本文:董书萍,王志强. 执行能力的举证权利与义务[J].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2003, 17(5): 103-107
作者姓名:董书萍  王志强
作者单位:1.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人为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缺陷。在制度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能力证明的规定不尽完善,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执行能力的证明不是实务界所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是举证权利、义务的问题。举证权力、义务是一套完整的举证权利享有以及举证义务负担的制度。

关 键 词:执行能力  举证  举证权利与义务  查证  查证权利与义务
文章编号:1672-5956(2003)05-0103-05
修稿时间:2003-09-29

Rights and Duties of Executive Capacity for Showing the Evide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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