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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卖”房虽无效抵押责任仍需承担
引用本文:陈佳强,游仲华.恶意“卖”房虽无效抵押责任仍需承担[J].宁波通讯,2012(22):31-31.
作者姓名:陈佳强  游仲华
作者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摘    要:“出卖人”隐瞒其他共有权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合同。但“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

关 键 词:抵押合同  恶意  责任  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  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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