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卖”房虽无效抵押责任仍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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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佳强,游仲华.恶意“卖”房虽无效抵押责任仍需承担[J].宁波通讯,2012(22):3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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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佳强 游仲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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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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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出卖人”隐瞒其他共有权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合同。但“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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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合同 恶意 责任 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 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 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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