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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证据资料不应退还纳税人
作者姓名:鲍崇军
摘    要:基本案情 2006年6月10日,某县国家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A公司有隐瞒销售收入、销毁记账凭证进行偷税的嫌疑,并提供了一些线索。某县国税局据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A公司2005年度销售货物收款的收据存根、假账本、销毁的凭证残页等原始资料。由于不便在现场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随即采取调账检查并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了相关手续。依据所调资料最终查实A公司偷税50万元,8月10日下达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对其补税并处一倍罚款;

关 键 词:证据资料  偷税  纳税人  检查人员  退还  国家税务局  A公司  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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