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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路更宽
引用本文:王明明.保险投资路更宽[J].中国金融家,2009(11):91-92.
作者姓名:王明明
作者单位:《中国金融家》编辑部
摘    要: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保险法》中仅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新旧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变化预示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展,国内保险业一直存在的“心病”——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有望被治愈。

关 键 词:保险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法》  证券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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