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路更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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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明.保险投资路更宽[J].中国金融家,2009(11):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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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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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金融家》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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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保险法》中仅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新旧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变化预示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展,国内保险业一直存在的“心病”——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有望被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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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投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法》 证券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 银行存款 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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