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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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继祥,孙苏理,焦彦,毕怡.(香港)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J].中华商标,2006(12):6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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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继祥 孙苏理 焦彦 毕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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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苏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焦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毕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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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葵丰街25—31号华业工业大厦A座1字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龙,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暖,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集体29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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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司职员 二审判决书 有限 粮食 纠纷案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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