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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
引用本文:郭强华.新《破产法》对会计的影响[J].财会学习,2008(5):31-33.
作者姓名:郭强华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摘    要:新<破产法>迟迟未能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

关 键 词:破产法  会计  法院  委员会  债权人  破产管理人  破产清算  抵押债权  劳动债权  职工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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