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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审计师定期轮换模式
引用本文:刘华.刍议审计师定期轮换模式[J].财务与会计,2015(9):55-55.
作者姓名:刘华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对部分企业的审计师定期轮换有明确要求。如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双重轮换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必须每3年通过招标等方式重新选择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5年。2012年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连续审计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然而在实践中,审计师的定期轮换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韩国的“强制轮换制+指定审计师”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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