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界定“国有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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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向淑清.应科学界定“国有民营”[J].经济论坛,1994(11):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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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向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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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湖南怀化地委政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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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国有民营”(包括“公有私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同志,都有褒有贬。人们之所以对“国有民营”有不同看法,往往是因为对“国有民营”的理解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对“国有民营”进行科学界定。 一、“国有民营”的内涵。“国有民营”最根本的特点当是以下两条:一是企业财产终极所有权整体的国有属性。法人企业的财产有终极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之分,终极所有权属于出资者,法人财产权属于企业法人。“国有民营”的“国有”,当指企业终极所有权属于国有,只有“国有国营”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才可能属于“国有”。同时,“国有民营”的“国有”应当覆盖企业财产的全部,否则就不能称“国有”。比如,假定一企业整个财产中我方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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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国有民营 经营机制 国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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