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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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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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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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确立了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我国现行的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并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但对于与纳税争议具有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必经复议模式,而以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作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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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制度模式 制度改革 |
文章编号: | 1008-6935(2008)02-0081-03 |
修稿时间: | 2007-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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