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的变革与重构
引用本文:王鹏鹏.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的变革与重构[J].农村经济,2020(2):65-73.
作者姓名:王鹏鹏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 20023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9CFX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传统的农地抵押制度主要有“入股抵押”、“反担保抵押”两种间接模式,而缺少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的模式。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权利,成为适格的农地抵押标的物。三权分置下农地抵押制度应该予以重构,在抵押设立上应该弱化发包人同意的要求,仅保留发包人备案即可。发包人备案制度所起到的公法上行政管理的效果,而登记制度则会起到抵押权生效的目的。抵押物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土地经营权,也应该及于地上附着物。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上,除了可以有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还可以探索强制管理、内部处置、转包等方式,以收益实现债权的安全。

关 键 词:农地抵押  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  农村金融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