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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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斌.论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的认定[J].西部大开发,2011(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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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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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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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通则》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法人制度,以法人的活动是否有营利性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但是由于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特殊身份,特别是县级政府(县级市、市辖区)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认定不清,使得它们在与其他社会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缺乏规范。为了更有序的规范国家机关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保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县级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法人资格的认定,略谈粗浅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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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机关法人 资格认定 国家机关 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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