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中的“玄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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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严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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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劳动者张某,在深圳市某公交公司任司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张某主张由于行业特殊性,经常需要加班,法定节假日也要加班,但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1月25日平时加班费差额150124.08元、周末加班费67611.94元、节假日加班费10591.57元,合计228327.59元.公司辩称,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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